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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26 09:53:3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环连州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汶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5608287466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大田村飞鹅坪工业园B区

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位于厂区东北面沉淀池废渣堆场未设置防渗漏、防流失措施;2.你公司物料堆场无覆盖措施,雾炮机等喷淋设施已损坏无法开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3号)、《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表》(连州)环境检测N字(2013)第 015 号、《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技改人造岗石100万平方米和扩建8万吨超微细碳酸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技改人造岗石100万平方米和扩建8万吨超微细碳酸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环审〔2020〕11号)、《连州鑫鑫化工有限公司技改人造岗石100万平方米和扩建8万吨超微细碳酸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1.你公司位于厂区东北面沉淀池废渣堆场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涉及量2吨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2.你公司原料堆场无覆盖措施,雾炮机等喷淋设施已损坏无法开启,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规定限期内已完成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文件中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5裁量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九项对于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节描述“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2.对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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